- 烟台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信息
- 烟台市小麦种植面积补贴资金信息
- 烟台市统计年鉴_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 烟台市统计年鉴_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指数
- 烟台市果业园区信息
- 烟台市苹果消费行为信息
- 烟台市农产品价格监测信息
- 烟台市国家级海洋牧场信息
- 烟台市统计年鉴_渔业生产情况
- 烟台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信息
| 来源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数据量 | 37,764 |
| 开放属性 | 无条件开放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 发布时间 | 2026-02-06 16:29:08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6-08-08 14:44:48 |
| 更新频率 | 每年 | 用户评分 | |
| 部门电话 | 0535-5528903 | 部门邮箱 | ytsnyncjscxxk@yt.shandong.cn |
| 地理空间范围 | 烟台市全市 | 数据时间范围 | 2022年至今 |
| 标签 | 补贴资金 农、林、牧、渔业 | ||
| 描述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详情,包含生产企业名称、出厂编号发动机号、身份证住址等信息,该数据来源于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 | ||
| 英文信息项名 | 中文信息项名 | 数据类型 | 中文描述 |
| XZ | 乡镇 | 字符串型C | 乡镇 |
| JJHYRQ | 机具核验日期 | 字符串型C | 机具核验日期 |
| ND | 年度 | 字符串型C | 年度 |
| CZBMBLTS | 财政部门办理天数 | 字符串型C | 财政部门办理天数 |
| ZZXSZJ | 最终销售总价 | 字符串型C | 最终销售总价 |
| ZBTE | 总补贴额 | 字符串型C | 总补贴额 |
| SQRQ | 申请日期 | 字符串型C | 申请日期 |
| SBSL | 设备数量 | 字符串型C | 设备数量 |
| GSJSSJ | 公示结束时间 | 字符串型C | 公示结束时间 |
| ZTMC | 状态名称 | 字符串型C | 状态名称 |
| JXSMC | 经销商名称 | 字符串型C | 经销商名称 |
| SF | 省 | 字符串型C | 省 |
| X | 县 | 字符串型C | 县 |
| DTZYBT | 单台中央补贴 | 字符串型C | 单台中央补贴 |
| SL | 数量 | 字符串型C | 数量 |
| SFZHHTYSHXYDM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字符串型C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JJXH | 机具型号 | 字符串型C | 机具型号 |
| GRHZZ | 个人或组织 | 字符串型C | 个人或组织 |
| FDMC | 分档名称 | 字符串型C | 分档名称 |
| JJPM | 机具品目 | 字符串型C | 机具品目 |
| XB | 性别 | 字符串型C | 性别 |
| SQBBH | 申请表编号 | 字符串型C | 申请表编号 |
| S | 市 | 字符串型C | 市 |
| JJXL | 机具小类 | 字符串型C | 机具小类 |
| ZZYBTE | 总中央补贴额 | 字符串型C | 总中央补贴额 |
| ZJNF | 资金年份 | 字符串型C | 资金年份 |
| GJRQ | 购机日期 | 字符串型C | 购机日期 |
| XMHZZMC | 姓名或组织名称 | 字符串型C | 姓名或组织名称 |
| JJDL | 机具大类 | 字符串型C | 机具大类 |
| XZZ | 现住址 | 字符串型C | 现住址 |
| JJBH | 机具编号 | 字符串型C | 机具编号 |
| SCQYMC | 生产企业名称 | 字符串型C | 生产企业名称 |
| NJBMBLTS | 农机部门办理天数 | 字符串型C | 农机部门办理天数 |
| CCBHFDJH |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字符串型C |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 SFZZZ | 身份证住址 | 字符串型C | 身份证住址 |
| 乡镇 | 机具核验日期 | 年度 | 财政部门办理天数 | 最终销售总价 | 总补贴额 | 申请日期 | 设备数量 | 公示结束时间 | 状态名称 | 经销商名称 | 省 | 县 | 单台中央补贴 | 数量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机具型号 | 个人或组织 | 分档名称 | 机具品目 | 性别 | 申请表编号 | 市 | 机具小类 | 总中央补贴额 | 资金年份 | 购机日期 | 姓名或组织名称 | 机具大类 | 现住址 | 机具编号 | 生产企业名称 | 农机部门办理天数 |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身份证住址 |
|---|
(一)数据责任主体拥有数据的所有权。
(二)数据责任主体应保证提供至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开放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数据责任主体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广泛收集数据利用主体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意见与需求,并及时响应。
(四)数据责任主体在接到数据利用主体反馈的有关开放清单和开放数据有疑义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予以校核;确实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反馈。
(五)数据责任主体发现数据利用主体对获取的公共数据出现未授权使用、非法滥用、未经许可的扩散和泄露等行为时,应及时关闭数据使用权限。
(一)本使用许可赋予数据利用主体享有所明确规定的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对于无条件开放数据,用户可免费、不受歧视获取平台上的数据资源、并且可以自由利用、自由传播与分享;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应在满足数据使用条件前提下进行使用。
(二)数据利用主体获取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后,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数据利用主体有权对授权使用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
(四)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五)数据利用主体应定期向数据责任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配合数据责任主体进行数据跟踪管理。
(六)数据利用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公共开放数据,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未经数据责任主体授权,不得滥用、复制、传播数据。
(七)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公共开放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一)违反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
(二)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共开放数据;
(三)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
(四)超出数据授权使用许可限制的应用场景使用公共开放数据;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数据授权使用许可的其他行为。
(一)数据责任主体拥有数据的所有权。
(二)数据责任主体应保证提供至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开放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数据责任主体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广泛收集数据利用主体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意见与需求,并及时响应。
(四)数据责任主体在接到数据利用主体反馈的有关开放清单和开放数据有疑义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予以校核;确实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反馈。
(五)数据责任主体发现数据利用主体对获取的公共数据出现未授权使用、非法滥用、未经许可的扩散和泄露等行为时,应及时关闭数据使用权限。
(一)本使用许可赋予数据利用主体享有所明确规定的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对于无条件开放数据,用户可免费、不受歧视获取平台上的数据资源、并且可以自由利用、自由传播与分享;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应在满足数据使用条件前提下进行使用。
(二)数据利用主体获取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后,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数据利用主体有权对授权使用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
(四)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五)数据利用主体应定期向数据责任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配合数据责任主体进行数据跟踪管理。
(六)数据利用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公共开放数据,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未经数据责任主体授权,不得滥用、复制、传播数据。
(七)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公共开放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一)违反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
(二)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共开放数据;
(三)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
(四)超出数据授权使用许可限制的应用场景使用公共开放数据;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数据授权使用许可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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